【检察官说法】酒驾不起诉≠不处罚!行刑反向衔接让酒驾违法人“罚当其错”
2024-05-29 09:49:01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于杨 | 作者:赵玲         

岳塘新闻网5月29日讯(通讯员:赵玲)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写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近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酒驾不起诉案件依法开展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了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

2024年1月,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81.9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案件被移送至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作出不起诉。

但“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罚”。为避免被不起诉人落入“不刑不罚”盲区,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现涉嫌危险驾驶罪,虽因情节轻微被作出不起诉,但应当依法追究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责任,遂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了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

近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纳了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并依法对徐某作出了拘留七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实现了处罚的“无缝对接”,确保“罚当其罪”。下一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积极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密切关注行政机关回复和处理情况,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织密监督网,以行政检察新作为助力社会治理效能大提升。

责编: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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